我校闫宏伟等 12 名学生于2016年申请休学获准,现已休学期满但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。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1 号)第 三十条第二项和我校《学生手册》中《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,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给予闫宏伟 等 12 名学生退学处理。
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(含当日)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特此决定。
我校闫宏伟等 12 名学生于2016年申请休学获准,现已休学期满但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。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1 号)第 三十条第二项和我校《学生手册》中《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,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给予闫宏伟 等 12 名学生退学处理。
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(含当日)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特此决定。